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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工作中都存在哪些类型的专利纠纷呢

2020-08-18 10:55:41来源:转载

在专利工作中,都存在哪些类型的专利纠纷呢?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中,对专利纠纷的类型有详细的介绍。小编整理信息如下,各专利代理师及相关专利工作人员可知晓: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申请可以调解的专利纠纷的类型主要包括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奖酬纠纷,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及其他纠纷等。

一、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

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是指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哪一方应是合法的申请人而产生的纠纷。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主要包括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和涉及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后专利申请权归属的纠纷。

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他不属于上述职务发明创造的,都为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该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主要是由发明人或设计人与其单位就哪一方有权对一项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而产生的纠纷。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作完成或接受委托完成发明创造后发生专利申请权归属纠纷的,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专利权归属纠纷是指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各方当事人对于哪一方才是合法的专利权人所产生的纠纷。专利权属纠纷主要包括:

1.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但被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并获得了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2.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但被单位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3.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的委托开发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4.合作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在无合同约定又无其他各方声明放弃其所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情况下,该发明创造被共有人中的一方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而引起的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发明人资格纠纷是指对于发明专利文件、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中注明的发明人是否属实产生的纠纷。设计人资格纠纷是指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文件中注明的设计人是否属实产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这里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四、奖酬纠纷

奖酬纠纷是指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以及在专利实施后是否给予奖励和报酬及奖励和报酬金额是否合理产生的纠纷。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3000 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 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 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 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五、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后授权之前,他人实施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在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人与实施人因这一期间的适当费用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对于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六、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在裁定侵权成立后,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权利人与被控侵权人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式有约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约定确定赔偿数额。没有约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的赔偿数额基础上,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组织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以上是关于权利纠纷的类型的相关详细介绍,专利工作从业者需要了解,在工作中可注意以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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