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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后,人员安置有下面几种情况

2019-04-01 14:36:59来源:中公教育

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之风已经刮了很久,我国事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就有3600万人,改革的目的就是精简机构编制,简化人员,最大化的优化政府服务,从而也可以减少政府运营成本。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这部分职能推向社会,事业编制将回收,在省级范围内实现统筹使用。这一大变化,将关乎数千万人的自身利益和生活,事业单位的员工出路在哪,很多人都不免有些心惊胆战。

那么事业单位改革后,人员如何安置呢?具体的人员安置有下面几种:

一、改为合同聘用制

事业单位编制改革后,各大高校和公立医院的职工编制逐渐向聘用过渡,从事盈利活动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职工身份跟随单位性质而变成企业员工,签劳动合同。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自主选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逐步将其转为企业;对从从事公益服务的,继续将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强化其公益属性;对承担行政职能的,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为行政机构或是转为行政机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有职工可双向选择,选择转编工服务员或者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工作。能够享受双向选择的职工,都是非常棒的职员,能力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的;因而,努力的价值更能得以体现。

三、转岗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在合并整编后,无法转为公务员的,即能力等各方面与公务员工作无法匹配的,可安置进入其他事业单位。相对于直接聘用来说,该类同志还得益于自己所在单位划为行政职能一类。

四、退休

无法通过转岗进行再次安置的职工,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是符合国家退职条件的,办理退休、内退以及提前退休事宜。

五、辞退

撤销、整合、或者核减编制单位的退休人员,因能力不足无法通过调岗、转岗再次安置,将采取辞退。不过会按照法律规定发放补偿金。

在对从事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撤销方式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单位,其职工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在就职,经协商一致,与转制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转制单位原工作人员,转制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不在本市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市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

目前已有18个省市自治区的省级机构方案获批执行,分省份考虑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改革统筹推进,大多数省份将按原计划,在2020年前完成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事业单位将以公益服务职能、财政全额供给、全员聘用制、岗位责任制管理为主要模式,充分体现政府服务职能的发挥,在群众、企业和政府之间的沟通机会也将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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