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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业药师相关考点总结吗 考试难吗

2019-11-01 08:48:17来源:尚七网综合

距离2019年执业药师考试越来越近,接下来大家就要抓紧时间准备考试了,为整理了法规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做好最后的冲刺。

1、处方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2、处方颜色:①普通处方为白色;②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③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④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⑤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

3、处方限量规定:普通处方、儿科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均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4、处方保存期限: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5、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

6、药品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五年。

7、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对留存的资料和销售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8、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3年;

9、进口药材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10、新的通用名称批准后,给予2年过渡期。

11、非处方药图案分为红色(甲类非处方药品)和绿色(乙类非处方药品)。

12、处方药只能在专业性医药报刊上进行广告宣传,不得在大众媒介上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13、非处方药遴选原则:应用安全、疗效确切、质量稳定、使用方便。

14、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九大类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以及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经营的药品。

15、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有害反应。

16、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法定报告主体: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17、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和处置: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获知的死亡病例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完成调查报告。

18、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不得自种自采自用国家规定需特殊管理的医疗用毒性中草药、麻醉药品原植物、濒稀野生植物药材。

19、一级:濒临灭绝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虎骨、豹骨、羚羊角、鹿茸(梅花鹿)(记忆:羚羊梅虎豹骨)

20、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鹿茸(马鹿)、麝香、熊胆、穿山甲、蟾酥、哈蟆油、金钱白花蛇、乌梢蛇、蕲蛇、蛤蚧、甘草、黄连、人参、杜仲、厚朴、黄柏、血竭。(记忆:马麝熊穿蛤哈蟾蛇,甘黄人杜厚血)

21、三级:资源严重减少的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

22、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23、罂粟壳不得单方发药,必须凭有麻醉药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签名的淡红色处方方可调配,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24、中成药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科学简明,避免重名”、“规范命名,避免夸大疗效”、“体现传统文化特色”。

25、必须更名情形:明显夸大疗效,误导医生和患者的;名称不正确、不科学,有低俗用语和迷信色彩的;处方相同而药品名称不同,药品名称相同或相似而处方不同的。

26、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分别为30年、20年、10年,二级保护品种的保护期限为7年,在保护期满后可延长保护期限,时间为7年。

27、申请中药一级保护品种的条件:①对特定疾病有特殊疗效的;②相当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药材物种的人工制成品;③用于预防和治疗特殊疾病的。

28、麻醉药品专用标志(天蓝色与白色相间),精神药品专用标志(绿色与白色相间)。

29、麻醉药品目录:可卡因、罂粟浓缩物、二氢埃托啡、地芬诺酯、芬太尼、氢可酮、氢吗啡酮、美沙酮、吗啡、阿片、羟考酮、哌替啶、瑞芬太尼、舒芬太尼、蒂巴因、可待因、右丙氧芬、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福尔可定、布桂嗪、罂粟壳。

30、第一类精神药品:哌醋甲酯、司可巴比妥、丁丙诺啡、γ—羟丁酸、氯胺酮、马吲哚、三唑仑。(第二类精神药品采用排除法记忆)

31、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加工。

3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销售时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33、区域性批发企业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麻”和“精一”的,应当在调剂后2日内将调剂情况分别报所在地省药监管理部备案。

34、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35、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所零售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应当由本企业直接配送,不得委托配送。

36、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除经批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外,其他药品零售企业不得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活动。

37、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

38、罂粟壳必须凭盖有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公章的医生处方配方使用,不准生用,严禁单味零售,处方保存3年备查。

39、《印鉴卡》有效期为3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3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40、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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